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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鲁1502执13号

裁判日期: 2017-05-23

公开日期: 2017-08-29

案件名称

山东瑞捷新材料有限公司、青岛和圣益商贸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聊城市东昌府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聊城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山东瑞捷新材料有限公司,青岛和圣益商贸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山东省聊城市东昌府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鲁1502执13号申请执行人山东瑞捷新材料有限公司(原名称:聊城瑞捷化学有限公司),住山东省聊城市经济开发区牡丹江路77号。法定代表人:白银芳,总经理。被执行人青岛和圣益商贸有限公司,住青岛市李沧区四流北路43号。法定代表人:练治,总经理。山东瑞捷新材料有限公司(原名称:聊城瑞捷化学有限公司)申请执行青岛和圣益商贸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5)聊东商初字第2358号民事判决书于2017年1月4日立案执行。本院在执行过程中,依法查询被执行人的银行、股票、房产、车辆后发现被执行人青岛和圣益商贸有限公司无可供执行财产,且申请人无法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财产或财产线索。书面告知申请人执行情况后,申请执行人同意对本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一、终结本院(2015)聊东商初字第2358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二、申请执行人在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或线索后,可随时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米万宏审判员  毛英民审判员  杜 鹃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杨延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