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豫1621民初1467号
裁判日期: 2017-05-23
公开日期: 2017-06-01
案件名称
严明境、严明伦等与严加武侵权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扶沟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扶沟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严明境,严明伦,严加武
案由
侵权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河南省扶沟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1621民初1467号原告:严明境,男,汉族,1944年01月27日出生,住扶沟县。原告:严明伦,男,汉族,1937年10月12日出生,住扶沟县。二原告委托代理人:李激平,男,系河南扶正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被告:严加武,男,汉族,1941年08月14日出生,现住扶沟县。本院在审理原告严明境、严明伦诉被告严加武宅基侵权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7年5月23日以与被告私下达成协议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申请撤回对被告严加武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相关法律规定,理由正当,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严明境、严明伦撤回对被告被告严加武的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50元由原告严明境、严明伦自愿承担。审判员 卢清泉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赫光辉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