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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皖0104民初2388-2号

裁判日期: 2017-05-23

公开日期: 2017-06-12

案件名称

合肥顺捷堡利置业有限公司、吴学艺小额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合肥市蜀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合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合肥顺捷堡利置业有限公司,吴学艺,黄玉香,刘海

案由

小额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安徽省合肥市蜀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皖0104民初2388-2号解除保全申请人:合肥皖垦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合肥市蜀山区黄山路468号通和易居时代公司1#601、605、608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100597051109K。法定代表人:陈军,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汪贤林,北京中银(合肥)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韩新,北京中银(合肥)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被申请人:合肥顺捷堡利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合肥市经济技术开发区明珠广场5号楼403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1007885978253。法定代表人:刘丹,经理。被申请人:吴学艺,男,1974年2月28日生,汉族,户籍地安徽省合肥市包河区。被申请人:黄玉香,女,1981年11月4日生,汉族,户籍地安徽省合肥市庐阳区。被申请人:刘海,男,1987年12月23日生,汉族,户籍地安徽省铜陵市铜官山区。合肥皖垦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与合肥顺捷堡利置业有限公司、吴学艺、黄玉香、刘海小额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4月10日作出2017皖01**民初2388号民事裁定,依法冻结被申请人合肥顺捷堡利置业有限公司、吴学艺、黄玉香、刘海银行存款9175875元或查封、扣押其他同等价值的财产。合肥皖垦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于2017年5月23日向本院申请解除对合肥顺捷堡利置业有限公司名下房产的查封。本院经审查认为,合肥皖垦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提出的解除财产保全措施是其真实意思表示,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予以支持。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裁定如下:解除对合肥顺捷堡利置业有限公司名下坐落于合肥市经济区佛掌路2089号顺捷大楼北楼302室(产权证号:合产字第8110185513号)的查封。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本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 判 长  陈孟凯人民陪审员  王慧珍人民陪审员  史筱林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三日书 记 员  叶潇潇附相关法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裁定采取保全措施后,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当作出解除保全裁定:(一)保全错误的;(二)申请人撤回保全申请的;(三)申请人的起诉或者诉讼请求被生效裁判驳回的;(四)人民法院认为应当解除保全的其他情形。解除以登记方式实施的保全措施的,应当向登记机关发出协助执行通知书。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