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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豫1324民初722号

裁判日期: 2017-05-23

公开日期: 2017-07-13

案件名称

柳玉荣与南阳金冠科技有限公司、曾克刚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镇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镇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柳玉荣,南阳金冠科技有限公司,曾克刚,李正芬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河南省镇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1324民初722号原告:柳玉荣,女,住河南省南阳市。委托诉讼代理人:景建超,河南宛龙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被告:南阳金冠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南阳市镇平县产业集聚区。被告:曾克刚,男,住河南省镇平县。被告:李正芬,女,住河南省镇平县。原告柳玉荣与被告南阳金冠��技有限公司、曾克刚、李正芬为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2月24日立案后,依法进行审理。原告柳玉荣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偿还100万元及利息;2、诉讼费由被告负担。事实和理由:被告从原告处借款好几百万元,并给原告出具借据,约定月息3分,原告将款项支付给被告后,被告至今不予偿还本金及利息。特提起诉讼,望依法裁判。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称被告李正芬在镇平县居住,但不能提供被告李正芬的具体身份信息及居住地址,属于被告不明确。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二)项的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柳玉荣的起诉。案件受理费13800元,退回原告。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在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诉于河南省南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谭琨亮审 判 员  侯 涛人民陪审员  张国耀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三日书 记 员  姜燕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