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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浙1024民初2085号

裁判日期: 2017-05-23

公开日期: 2018-05-30

案件名称

郑良荣、吴天致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仙居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仙居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郑良荣,吴天致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五条,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一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浙江省仙居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浙1024民初2085号原告:郑良荣,男,1964年1月31日出生,汉族,住仙居县。被告:吴天致,女,汉族,住仙居县。原告郑良荣与被告吴天致为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郑良荣于2017年5月4日向本院起诉。诉请:1、判令被告吴天致归还原告借款本金50000元利息(从欠息之日起按月利率1.5%计算至还清之日止,截止起诉之日利息为14400元);2、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本院于同日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郭晓燕适用简易程序独任审判。因原告申请,本院于2017年5月19日作出民事裁定书,对被告吴天致在仙居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的股权予以冻结。本案于2017年5月23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本院经审理认定,被告系仙居县九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的法定代表人。2013年5月4日被告向原告借款50000元,约定月利率1.5%,并出具收款收据一份。借款后,被告按约付利息至2014年8月18日,2016年2月6日被告又支付利息10000元。对尚欠借款本息,原告多次催讨未果。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五条、二百零六条、第二百一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吴天致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归还原告郑良荣借款本金50000元,并支付利息(从2014年8月18日起按月利率1.5%计算至判决履行完毕之日止,包括已付的利息10000元)。如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410元,减半收取705元,保全费720元,合计1425元,由被告吴天致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收到判决书之日起十五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人数或者代表人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员 郭晓燕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三日代书记员 徐静静?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五条借款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期限支付利息。对支付利息的期限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照本法第六十一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借款期间不满一年的,应当在返还借款时一并支付;借款期间一年以上的,应当在每届满一年时支付,剩余期间不满一年的,应当在返还借款时一并支付。第二百零六条借款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期限返还借款。对借款期限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照本法第六十一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借款人可以随时返还;贷款人可以催告借款人在合理期限内返还。第二百一十条自然人之间的借款合同,自贷款人提供借款时生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