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闽01民初40号
裁判日期: 2017-05-23
公开日期: 2017-06-02
案件名称
汪荣勋、福州荣勋建材科技有限公司等与黑龙江省水利四处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侵害发明专利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福建省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福建省福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汪荣勋,福州荣勋建材科技有限公司,黑龙江省水利四处工程有限责任公司
案由
侵害发明专利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福建省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闽01民初40号原告:汪荣勋,男,汉族,1963年3月17日出生,住浙江省杭州市西湖区。原告:福州荣勋建材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州市闽侯县祥谦镇洋下村。法定代表人:黄川,该公司执行董事。以上两个原告委托诉讼代理人:李伟、陈春永,福建群韬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黑龙江省水利四处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黑龙江省牡丹市西安区石棉路3号。法定代表人:李景国,该公司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陈刚、高建清,福建信哲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汪荣勋、福州荣勋建材科技有限公司与被告黑龙江省水利四处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侵害发明专利权纠纷一案中,原告汪荣勋、福州荣勋建材科技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其需要继续收集证据故申请撤诉。本院认为,原告汪荣勋、福州荣勋建材科技有限公司申请撤诉系对自身诉权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汪荣勋、福州荣勋建材科技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黑龙江省水利四处工程有限责任公司的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人民币17200元减半收取,计人民币8600元由原告汪荣勋、福州荣勋建材科技有限公司负担。审 判 长 邱灿明代理审判员 雷 敏人民陪审员 蔡祝明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三日书 记 员 陈 阳PAGE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