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豫07民终1361号
裁判日期: 2017-05-23
公开日期: 2017-06-07
案件名称
广西贺州亚太粉体有限公司、肖俊荣债权转让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河南省新乡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南省新乡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广西贺州亚太粉体有限公司,肖俊荣
案由
债权转让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河南省新乡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07民终1361号上诉人(原审被告):广西贺州亚太粉体有限公司,住所地贺州市平桂管理区西湾街道石梯村207国道东面。法定代表人:朱秋风,任董事长。被上诉人(原审原告):肖俊荣,男,1954年9月30日出生,汉族,住长垣县。委托诉讼代理人:张运龙,男,1976年8月23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通许县。上诉人广西贺州亚太粉体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肖俊荣债权转让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河南省长垣县人民法院(2016)豫0728民初2868号民事判决书,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本院审理过程��,广西贺州亚太粉体有限公司经本院邮寄开庭传票并签收,且无正当理由未出庭参加诉讼,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第一百七十四条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上诉人广西贺州亚太粉体有限公司撤回上诉处理。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二审案件受理费2849元,减半收取1424.5元,由上诉人广西贺州亚太粉体有限公司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李 立审判员 康建轶审判员 张金帅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徐 坤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