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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兵07刑更296号

裁判日期: 2017-05-23

公开日期: 2017-05-28

案件名称

朱云峰抢劫罪刑罚变动刑事裁定书

法院

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第七师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朱云峰,朱云峰,朱云峰,朱云峰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

全文

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第七师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7)兵07刑更296号罪犯朱云峰,男,1967年1月19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四川省资中县人,原住新疆奎屯市,现在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第七师奎屯监狱服刑(以下简称奎屯监狱)。云南省昭通地区中级人民法院于2000年12月22日作出(2000)昭中刑初字第208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朱云峰犯抢劫罪,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罚金10000元。被告人朱云峰不服,提出上诉,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01年3月12日作出(2001)云高刑终字第313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2001年3月27日交付执行。2003年4月28日经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裁定减为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2005年8月12日经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裁定减为有期徒刑十九年零一个月(刑期自2005年8月12日至2024年9月11日止)。剥夺政治权利改为七年,交付云南省第四监狱服刑。2007年10月25日,2009年1月7日,2010年4月26日,2011年5月27日,2012年10月20日五次经云南省曲靖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共计减去有期徒刑七年零三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七年不变,刑期至2017年6月11日止。2012年8月28日因患多发性脑梗,经云南省监狱管理局作出编号:20120598号暂予监外执行(保外就医)决定书,决定批准朱云峰保外就医一年(自2012年8月28日至2013年8月27日止)。2012年10月16日,云南省第四监狱将罪犯朱云峰交由新疆车排子垦区司法局进行社区矫正,档案于2012年10月18日转入奎屯监狱。执行机关奎屯监狱于2017年4月24日提请不计入刑期的建议书,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在奎屯监狱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执行机关奎屯监狱提出,罪犯朱云峰违反暂予监外执行的相关规定,保外就医届满后下落不明。经网上追逃,于2014年10月25日被奎屯铁路公安处民警查获,并于当日收监执行。共有1年1个月27天刑期未予执行,故向本院提请不计入刑期的建议书,对罪犯朱云峰的刑期自刑满之日起顺延1年1个月27天。经审理查明,罪犯朱云峰自云南省监狱管理局批准的2012年8月28日起至2013年8月27日止的暂予监外执行(保外就医)届满后脱离监管且下落不明。执行机关奎屯监狱提出罪犯朱云峰脱离监管1年1个月27天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本院予以确认。证明以上事实的证据有:1、云南省昭通地区中级人民法院(2000)昭中刑初字第208号刑事判决书一份;2、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2001)云高刑终字第313号、(2003)云高刑执字第1667号刑事裁定书各一份;3、云南省曲靖市中级人民法院(2007)曲刑执字第3851号、(2009)曲刑执字1607号、(2010)曲刑执字第2514号、(2011)曲刑执字第3877号、(2012)曲刑执字第7081号刑事裁定书伍份;4、云南省监狱管理局编号:20120598号暂予监外执行(保外就医)决定书一份;5、新疆车排子垦区司法局(2013)车垦司矫字第4号收监执行建议书一份;6、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监狱管理局(2015)新兵监刑字第01号暂予监外执行收监决定书一份;7、在逃人员信息登记表一份;8、奎屯铁路公安处奎屯站派出所民警王乐云、杜民对朱云峰查获经过二份;9、证明奎屯铁路公安处奎屯站派出所对朱云峰所作询问笔录一份。本院认为,罪犯朱云峰在暂予监外执行(保外就医)期满后脱离监管,下落不明,经网上追逃后归案,对其在脱管期间刑期应依法予以顺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三项、《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司法部、国家卫生计生委关于印发的通知》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罪犯朱云峰暂予监外执行(保外就医)届满后脱离监管时间1年1个月27日不计入执行刑期,予以顺延。(刑期自2005年8月12日至2018年8月7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任向东审判员  李红伟审判员  王永魁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二日书记员  信 芳1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