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豫1423民初1253号
裁判日期: 2017-05-23
公开日期: 2018-07-12
案件名称
徐某与陈某同居关系子女抚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宁陵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宁陵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徐某,陈某
案由
同居关系子女抚养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河南省宁陵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1423民初1253号原告:徐某,女,1975年11月3日出生,汉族,农民,初中文化。住河南省宁陵县。被告:陈某,男,1975年11月2日出生,汉族,农民,初中文化,住河南省宁陵县。本院在审理原告徐某与被告陈某同居关系子女抚养纠纷一案,因原告未缴纳案件受理费,本院依法向原告送达了催交诉讼费通知书。经本院告知后原告仍不缴纳。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审判员 武 洋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张婷婷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