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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川0183执373号

裁判日期: 2017-05-23

公开日期: 2017-09-29

案件名称

唐勇罚金执行裁定书

法院

邛崃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邛崃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唐勇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四川省邛崃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川0183执373号移送机关:邛崃市人民法院。住所地:邛崃市临邛镇司马大道***号。法定代表人:王湛,院长。被执行人:唐勇,男,1980年5月15日出生,汉族,住邛崃市。邛崃市人民法院并处被执行人唐勇罚金一案,本院作出的(2016)川0183刑初741号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本院刑庭于2017年2月10日移送本院执行局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查明,被执行人唐勇现暂无财产可供执行。本院认为,本案暂不具备执行条件,应当依法终结本案的本次执行程序。为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6)川0183刑初741号刑事判决第一项“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判决部分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本页无正文)执 行 员  李永华人民陪审员  韩 鹃人民陪审员  曹 旭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三日书 记 员  袁 超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