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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川0722刑更10号

裁判日期: 2017-05-23

公开日期: 2017-06-28

案件名称

曾永书犯盗窃罪一审刑事裁定书

法院

三台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三台县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曾永书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七条第一款

全文

四川省三台县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7)川0722刑更10号罪犯曾永书,男,汉族,四川省三台县人,初中文化,农民。2017年3月30日,本院作出(2017)川0722刑初133号刑事判决书,以盗窃罪判处罪犯曾永书拘役四个月,缓刑一年(缓刑考验期为2017年4月10日至2018年4月9日),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三百元(已执行)。原判决已发生法律效力。罪犯曾永书未到司法行政机关报到超过一个月,执行机关三台县司法局于2017年5月19日书面建议本院对罪犯曾永书撤销缓刑收监执行。执行机关三台县司法局提出,三台县司法局收到三台县人民法院关于曾永书社区矫正相关法律文书后,罪犯曾永书未到三台县局法司古井司法所报到,经三台县司法局古井司法所通过当地村委会、三台县公安局古井派出所协查及向其亲属查找、联系,罪犯曾永书仍未到三台县司法局古井司法所报到,现曾永书未到司法行政机关报到已超过一个月,其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七条第二款、《社区矫正实施办法》第二十五条之规定,因此建议撤销罪犯曾永书的缓刑收监执行。经审理查明,2017年3月30日,罪犯曾永书因犯盗窃罪被本院判处拘役四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三百元,本院于2017年4月11日向罪犯曾永书送达了执行通知书。罪犯曾永书一直未到三台县司法局古井司法所报到,三台县司法局古井司法所通过当地村委会、三台县公安局古井派出所协查及向曾永书亲属查找、联系,罪犯曾永书仍未到三台县司法局古井司法所报到,现罪犯曾永书未到司法行政机关报到、脱离监管已超过一个月。上述事实,有提请撤销缓刑审核表、三台县司法局通知社区服刑人员首次报到记录、关于请求协助查找社区服刑人员的函、关于查找曾永书的回复、调查杨某某笔录、调查曾某笔录、调查唐某笔录、曾永书因盗窃罪被判刑并宣告缓刑的刑事判决书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罪犯曾永书在缓刑考验期限内,未按规定时间报到超过一个月,应当撤销缓刑,执行原判刑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七条第二款及《社区矫正实施办法》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裁定如下:一、撤销本院(2017)川0722刑初133号刑事判决书“被告人曾永书犯盗窃罪,判处拘役四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三百元”的缓刑执行部份。二、对罪犯曾永书收监执行原判决拘役四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三百元(罚金已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雷正龙审判员  颜春华审判员  李 玲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王 坤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