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鄂01行初74号

裁判日期: 2017-05-23

公开日期: 2017-08-08

案件名称

蔡芳与武汉市江夏人民政府一审行政裁定书

法院

湖北省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湖北省武汉市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蔡芳,武汉市江夏人民政府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

全文

湖北省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7)鄂01行初74号原告蔡芳。委托代理人刘合鹤。被告武汉市江夏人民政府,住所地武汉市江夏区文化大道99号。法定代表人王清华,区长。本院在审理原告蔡芳诉被告武汉市江夏区人民政府房屋征收补偿决定(夏政房征补决[2016]2号)一案中,原告蔡芳自愿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蔡芳有权处分其诉讼权利,其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蔡芳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人民币50元减半收取人民币25元,由原告蔡芳负担。审判长  李丽审判员  罗浩审判员  沈红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彭婕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