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鄂0602执432号
裁判日期: 2017-05-23
公开日期: 2017-08-27
案件名称
郭焕芝与余德国执行裁定书
法院
襄阳市襄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襄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郭焕芝,余德国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四条
全文
襄阳市襄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鄂0602执432号申请执行人:郭焕芝。被执行人:余德国。关于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一案,本院作出的已发生法律效力,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经申请执行人申请,本院于2017年5月17日立案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扣划被执行人银行存款元或查封、扣押等值的其他财产。本裁定立即执行。审判员 张茂玉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王武洋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