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云2328执恢11号
裁判日期: 2017-05-23
公开日期: 2017-09-08
案件名称
管汉英申请执行罗兴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元谋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元谋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管汉英,罗兴美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云南省元谋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云2328执恢11号申请执行人管汉英,女,住元谋县元马镇马街北路。被执行人罗兴美,女,彝族,住元谋县黄瓜园镇。本院在执行管汉英申请执行罗兴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5)元民二初字第94号民事调解书,本案应执行标的为55043.6元,现被执行人已具备履行能力,本案已执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5)元民二初字第94号民事调解书已履行完毕,现予结案。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李大荣审判员 赵和武审判员 杨映华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段光礼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