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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宁0106民初1878号

裁判日期: 2017-05-23

公开日期: 2017-07-27

案件名称

周萍与吴建强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银川市金凤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银川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周萍,吴建强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金凤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宁0106民初1878号原告:周萍,女,1971年12月26出生,汉族,住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兴庆区。被告:吴建强,男,1984年12月5日出生,汉族,住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金凤区。本院在审理原告周萍与被告吴建强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7年5月23日向本院递交书面申请,请求撤回对被告的起诉。本院审查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周萍撤回起诉。案件受理463元,由原告周萍负担。审判员  马桂香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鲍文青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