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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陕01执568号之三

裁判日期: 2017-05-23

公开日期: 2017-07-04

案件名称

某某(西安)有限公司与李某某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陕西省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陕西省西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某某(西安)有限公司,李某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陕西省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陕01执568号之三申请执行人某某(西安)有限公司,住所地西安市。法定代表人郭某某,该公司董事长。被执行人李某某,男,汉族,某年某月某日出生,住陕西省。某某(西安)有限公司与李某某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一案,西安仲裁委员会作出的西仲裁字(2016)第1364号裁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某某(西安)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依法立案执行。执行标的配合申请执行人办理登记号为Y12037018的《商品房买卖合同》的注销登记备案手续,向申请执行人支付违约金342000元,承担仲裁费10266元。执行中,因被执行人李某某未履行义务,本院裁定解除申请执行人某某(西安)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李某某签订的备案登记号为Y12037018号的《商品房买卖合同》,注销该合同备案手续。因该房屋涉及其他司法查封,不具备执行商品房买卖合同注销条件。申请执行人某某(西安)有限公司对其他权利申请自行解决,并代被执行人李某某缴纳了本案执行费,向本院递交了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7)陕01执568号执行案件本次执行程序。涉案房屋具备合同注销条件后,申请执行人可随时向本院申请恢复强制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张 锐审 判 员  李 凯代理审判员  汤文革二O二O一七年五月二十三日书 记 员  X X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