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甘0725民初969号
裁判日期: 2017-05-23
公开日期: 2017-06-29
案件名称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山丹县支行与刘兴民、何强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山丹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山丹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山丹县支行,刘兴民,何强,陈玉香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甘肃省山丹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甘0725民初969号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山丹县支行。法定代表人:黄秀琴,女,系该行行长。地址:山丹县。统一社会信用代码:×××。委托代理人宋金明,男,系该行职工。被告:刘兴民,男,1970年2月26日出生,汉族,山丹县居民。被告:何强,男,1965年1月15日出生,汉族,山丹县居民。被告:陈玉香,女,1975年7月26日出生,汉族,山丹县居民。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山丹县支行与被告刘兴民、何强、陈玉香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3月21日立案。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山丹县支行于2017年5月2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以所诉纠纷已私下协商解决为由申请撤诉,其理由正当、合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山丹县支行撤诉。案件受理费491元,减半收取245.5元,由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山丹县支行负担(已交纳)。审判员 陈多文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三日书记���任晓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