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川0106执3669号
裁判日期: 2017-05-23
公开日期: 2018-07-12
案件名称
四川建设机械(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与陈勇、龙小英追偿权纠纷一审执行裁定书
法院
成都市金牛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成都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四川建设机械(集团)股份有限公司,陈勇,龙小英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成都市金牛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川0106执3669号申请执行人:四川建设机械(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成都市金牛区。法定代表人王保田,董事长。被执行人:陈勇,男,汉族,1986年6月14日出生,住四川省高县。被执行人:龙小英,女,汉族,1982年10月30日出生,住四川省宜宾市翠屏区。本院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2016)川0106民初2511号民事调解,于2016年10月20日受理四川建设机械(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申请执行陈勇,龙小英追偿权纠纷一案,执行标的208098.01元及利息,执行费3021元。执行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现无其他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据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代志军审判员 何金伟审判员 曾广春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罗 静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