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新4223民初1386号
裁判日期: 2017-05-23
公开日期: 2017-08-09
案件名称
陈明与马达吾农机作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沙湾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沙湾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明,马达吾
案由
农机作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沙湾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新4223民初1386号原告:陈明,男,1978年4月20日出生,汉族,现住新疆沙湾县乌兰乌苏镇李家坪村付10巷**号,身份证号:6542231978********。被告:马达吾,男,1976年4月10日出生,回族,现住新疆沙湾县四道河子镇野地庄村,身份证号:6205251976********。原告陈明与被告马达吾农机作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9日立案。原告陈明于2017年5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马达吾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陈明申请撤诉是因为在开庭之前被告已将全部欠款付清。我国法律规定,当事人有权在法律允许的范围之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其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并不损害国家、集体或者第三人的权益,本院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陈明撤回对被告马达吾的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50元,因撤诉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陈明负担。代理审判员 贾光明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三日书 记 员 李林龙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