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豫1324财保61号
裁判日期: 2017-05-23
公开日期: 2017-12-23
案件名称
刘富顺、李明贞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其他民事裁定书
法院
镇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镇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刘富顺,李明贞,孔祥和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河南省镇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1324财保61号申请人:刘富顺,男,生于1976年6月20日,汉族,住河南省镇平县。担保人:刘宁,男,生于1987年7月15日,汉族,住河南省镇平县城关镇西关村*组**号。被申请人:李明贞,男,生于1996年8月16日,汉族,住河南省南阳市卧龙区。被申请人:孔祥和,男,生于1968年5月22日,汉族,住河南省南阳市卧龙区。申请人刘富顺与被申请人李明贞、孔祥和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申请人刘富顺于2017年5月23日向本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请求对被申请人李明贞驾驶的豫R×××××号小型轿车一辆采取保全措施。担保人刘宁以其所有的哈弗牌(车牌号为豫R×××××)小型轿车一辆提供担保。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一、扣押被申请人李明贞驾驶的豫R×××××号小型轿车一辆,期限至2018年5月22日;二、扣押担保人刘宁所有的哈弗牌(车牌号为豫R×××××)小型轿车一辆,期限至2018年5月22日。申请人应当在接到裁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本院起诉,逾期不起诉的,本院将解除对财产的保全。案件申请费500元,由被申请人李明贞负担。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刘香勇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慕宏业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