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鲁1311民初2203号
裁判日期: 2017-05-23
公开日期: 2017-07-31
案件名称
杨廷友与宋庆章、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临沂市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临沂市罗庄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临沂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杨廷友,宋庆章,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临沂市中心支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东省临沂市罗庄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1311民初2203号原告:杨廷友,女,1949年10月28日出生,汉族,住临沂市罗庄区。被告:宋庆章,男,1967年5月18日出生,汉族,住山东省郯城县。被告: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临沂市中心支公司;住所地:临沂市经济开发区软件园一楼。原告杨廷友与被告宋庆章、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临沂市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纠纷一案中,庭前,原告申请撤回起诉,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杨廷友撤回起诉处理。案件受理费175减半收取88元,由原告杨廷友负担。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路 晓 玲人民陪审员 侯��霞人民陪审员 主 父 峰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三日书 记 员 高 永 飞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