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苏0706执3962号
裁判日期: 2017-05-23
公开日期: 2017-12-26
案件名称
严曦然与胡士玉、于洪娟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连云港市海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连云港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严曦然,胡士玉,于洪娟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连云港市海州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苏0706执3962号申请执行人:严曦然,女,1991年4月15日出生,汉族,住连云港市海州区。被执行人:胡士玉,男,1969年11月15日出生,汉族,住连云港市海州区。被执行人:于洪娟,女,1970年2月6日出生,汉族,住连云港市海州区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严曦然与被执行人胡士玉、于洪娟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严曦然向本院申请撤销执行申请。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6)苏0706执3962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此页无正文)审判长 盛新海审判员 刘兴超审判员 乔爱民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三书记员 秦 扬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