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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苏0706执3962号

裁判日期: 2017-05-23

公开日期: 2017-12-26

案件名称

严曦然与胡士玉、于洪娟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连云港市海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连云港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严曦然,胡士玉,于洪娟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连云港市海州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苏0706执3962号申请执行人:严曦然,女,1991年4月15日出生,汉族,住连云港市海州区。被执行人:胡士玉,男,1969年11月15日出生,汉族,住连云港市海州区。被执行人:于洪娟,女,1970年2月6日出生,汉族,住连云港市海州区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严曦然与被执行人胡士玉、于洪娟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严曦然向本院申请撤销执行申请。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6)苏0706执3962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此页无正文)审判长  盛新海审判员  刘兴超审判员  乔爱民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三书记员  秦 扬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