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豫08刑更259号
裁判日期: 2017-05-23
公开日期: 2017-06-12
案件名称
杜小六抢劫一案减刑刑事裁定书
法院
河南省焦作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南省焦作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杜小六
案由
抢劫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
全文
河南省焦作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7)豫08刑更259号罪犯杜小六,男,1970年3月3日出生,汉族,河南省邓州市人,小学文化,现在河南省焦南监狱服刑。河南省焦作市山阳区人民法院于2012年3月21日作出(2012)山刑初字第99号刑事判决,认定被告人杜小六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已执行),刑期自2011年11月7日起至2021年11月6日止。宣判后,2012年5月3日入监服刑。该犯于2015年7月1日减刑一年二个月,减刑后刑期自2011年11月7日起至2020年9月6日止。刑罚执行机关河南省焦南监狱提出对罪犯杜小六减去有期徒刑八个月的建议,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于2017年5月2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原判认定被告人杜小六伙同他人于2001年1月10日,携带事先准备好的斧头等作案工具窜至焦作市马新区人民医院同乐批发部,将被害人王某夫妇打伤后抢走现金1000余元。罪犯杜小六在服刑期间能够认罪悔罪;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能够积极参加政治、文化、技术学习;积极参加劳动,完成生产任务。受表扬4次、被评为监狱级改造积极分子1次。刑罚执行机关提请对罪犯杜小六减刑,已经过分监区集体评议、监区长办公会审核后公示二日、刑罚执行科审查、监狱提请减刑假释评审委员会评审后公示五个工作日、监狱长办公会决定,并书面通报和邀请驻狱检察人员现场监督评审委员会评审活动等程序。上述事实有执行机关提供的生效判决书、执行通知书、减刑裁定书、罪犯奖励审批表、罪犯改造积极分子审批表,关于提请减刑经过程序的证明等证据在案佐证。本院认为,罪犯杜小六自上次减刑以来确有悔改表现,符合减刑条件,可予减刑。根据其改造表现和所犯罪行及情节,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杜小六准予减去有期徒刑八个月。减刑后刑期自2011年11月7日起至2020年1月6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韩永梅审判员 梁晓辉审判员 郭 艳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靳 艳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