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川1802刑初75号
裁判日期: 2017-05-23
公开日期: 2017-07-28
案件名称
陈鹏贩卖毒品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雅安市雨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雅安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鹏
案由
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四条
全文
四川省雅安市雨城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川1802刑初75号公诉机关雅安市雨城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陈鹏,男,1980年4月26日出生于四川省雅安市,汉族,中专文化,城镇居民,住雅安市雨城区。因本案于20l6年11月2日被刑事拘留,同年12月8日被逮捕。现羁押于雅安市看守所。辩护人钟兵,四川兆盛律师事务所律师。雅安市雨城区人民检察院以雅雨检公诉刑诉[2017]52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陈鹏犯贩卖毒品罪,于2017年3月16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雅安市雨城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郭城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陈鹏、辩护人钟兵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公诉机关指控:2016年10月23日0时许,公安巡逻民警在雅安市雨城区大北街暴风网吧发现被告人陈鹏可疑,从其挎包内搜出疑似麻古2袋(称量重8.4克),经鉴定检出甲基苯丙胺和咖啡因成分。被告人陈鹏系吸食毒品人员,从2015年4月至2016年10月期间,陈鹏在雅安市雨城区进行零包贩卖甲基苯丙胺(冰毒)、麻古活动,先后分别贩卖给李某某、张某某3次7克甲基苯丙胺,贩卖给任某某2次2克甲基苯丙胺2颗麻古,贩卖给何某某1克甲基苯丙胺2颗麻古,贩卖给何某甲3次甲基苯丙胺3克2颗麻古。被告人陈鹏零包贩卖甲基苯丙胺13克和麻古6颗计0.57克,案发现场扣押8.4克麻古,共计21.97克。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陈鹏的行为构成贩卖毒品罪,提请依法判处。被告人陈鹏对指控的犯罪事实无异议,但认为自己是帮人代购毒品,并非贩卖行为。辩护人钟兵的辩护意见是,对指控事实无异议,但认为陈鹏主观上无贩卖毒品的故意,客观上只是帮人代购毒品,并未从中牟利,不构成贩卖毒品罪,而构成非法持有毒品罪;陈鹏有自首情节,系初犯、偶犯,主观恶性较小,其代购毒品主要用于朋友间吸食,社会影响面小,请求对陈鹏从轻处罚。经审理查明:2015年4月至2016年10月期间,被告人陈鹏在雅安市雨城区内进行甲基苯丙胺、麻古的零包贩卖活动,共计贩卖11.37克。其中,贩卖给李某某和张某某共计3次共7克甲基苯丙胺,贩卖给任某某2次共计2克甲基苯丙胺、2颗麻古,贩卖给何某某1克甲基苯丙胺、2颗麻古,贩卖给何某甲3次共计0.8克甲基苯丙胺、2颗麻古;6颗麻古共计0.57克。2016年10月23日0时许,公安民警在雅安市雨城区大北街“暴风网吧”巡查时,从陈鹏挎包内搜出疑似麻古2袋(称量重8.4克),并予以扣押。经鉴定,疑似麻古检出甲基苯丙胺和咖啡因成分。被告人陈鹏到案后,如实供述了上述犯罪事实。认定上述事实,有经庭审举证、质证后确认的下列证据证实:1.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拘留证、逮捕证等,证实案发经过,公安机关于2016年11月1日对陈鹏贩卖毒品一案立案侦查,并于次日12时对陈鹏宣布采取刑事强制措施的情况。2.常住人口基本信息,证实陈鹏的身份情况。3.抓获经过、检查笔录、扣押物品清单、称量报告、称量视频,证实2016年10月23日0时30分,陈鹏在大北街“暴风网吧”被盘查时,从其包内查获疑似麻古两包,经称量较大的蓝色塑料袋包装的疑似麻古重6.48克,较小的透明塑料袋包装的疑似麻古重1.92克,分别从中提取1.06克、1.92克作为检材送检。4.理化检验报告、鉴定意见通知书,证实从陈鹏处查获的疑似麻古中检出甲基苯丙胺和咖啡因。5.现场检测报告书、行政处罚决定书,证实陈鹏因吸食毒品被行政拘留十日,执行期限为2016年10月23日至11月2日。6.情况说明,证实陈鹏被行政拘留后,公安机关在2016年10月28日对吸毒人员张某甲的询问中得知陈鹏在贩卖毒品,并于同年11月1日对陈鹏贩卖毒品案立案侦查。7.扣押决定书、扣押清单,证实从陈鹏处扣押小米5手机一部。8.证人证言(1)证人张某甲的证言、现场检测报告书,证实张某甲系吸毒人员,其在陈鹏手中买过10多次冰毒和麻古。其中,在云母厂家属区外路边上,张某甲以450元的价格向陈鹏购买了10个麻古,麻古是用蓝色塑料封装包装的;在中大街百货公司旁边陈鹏家楼下,张某甲以450元的价格向陈鹏购买了10个麻古,麻古是用透明塑料袋封装的;在绿洲路“绿洲商务酒店”内,张某甲以670元的价格向陈鹏购买了15颗麻古;在汉源,张某甲向陈鹏购买过两次麻古,一次是900元买了20颗用蓝色塑料袋装的,一次是赊购了10颗用透明塑料袋包装的;在雅安金星宾馆,张某甲向陈鹏赊购了2克冰毒和10个麻古,其中冰毒价值600元,麻古价值450元。(2)证人李某某的证言、吸毒人员管控信息,证实李某某系吸毒人员,其从陈鹏处购买过大概三次冰毒。第一次大概在2016年8月底,李某某通过支付宝借给陈鹏大概400元或500元,几天后李某某电话联系陈鹏帮找1克冰毒,后在沙湾青江厂对面的加油站处,陈鹏拿给李某某一包用透明塑料袋包装的冰毒抵了200元借款。第二次大概在9月份,陈某某联系李某某帮买冰毒并通过支付宝转给李某某500元,李某某联系陈鹏后在绿洲路七中转盘外面路上向陈鹏购买了价值700元的5克冰毒,当时任某某也在陈鹏车上,李某某将陈某某转的500元转给了陈鹏,后拿了200元现金给陈鹏。几天后李某某和任某某一起凑了500或550元,由任某某向陈鹏购买冰毒2克多,任某某说份量不够陈鹏下来补。还有一次在“海伦酒店”,李某某向陈鹏购买了1克200元的冰毒拿给张某乙。陈鹏被抓前两天左右的晚上,陈鹏告诉李某某有人帮他搞了一些红的来(意思是麻古),还问李某某有没有人要。李某某看见陈鹏卖过冰毒和麻古给任某某,大概是在陈鹏被抓的前一天,在“老乌龟”宋某某家中,李某某拿给任某某1克冰毒加1颗麻古。(3)证人任某某的证言、现场检测报告书,证实任某某系吸毒人员,其在2015年4月至2016年10月期间从陈鹏处购买过六、七十次冰毒和麻古。最近购买的情况是在2016年10月22日晚上八点左右,任某某电话联系陈鹏购买“1+1”(即1克冰毒加1颗麻古),后在“老乌龟”宋某某家,陈鹏给了任某某1克冰毒和1颗麻古,任某某通过支付宝将200元转给了陈鹏,拿毒品时李某某、宋某某等人都在。当天中午12点左右,任某某电话联系陈鹏要个“1+1”,并用支付宝转了200元给陈鹏,后陈鹏将冰毒和麻古送到李某某租住在金凤路“怡馨园”小区的房屋内给任某某,当时秦某某、洪某某等人也在。10月19日左右的一天晚上,任某某电话联系陈鹏要个“1+1”,任某某到雨城区大北街与大众路交叉位置的一栋楼房下后,通过支付宝转了200元给陈鹏,一个女的就从二楼阳台丢了一个用香烟盒包装的1克冰毒和1颗麻古给任某某。陈鹏卖给任某某的冰毒是150元1克,麻古是50元1个。任某某知道李某某和宋某某在陈鹏处购买过毒品。大概在今年8月底,陈鹏接到李某某电话,后任某某和李某某一起到南郊乡派出所对面,从一个男子手中拿了一袋冰毒,大概5克,后在雅安七中转盘附近,陈鹏将冰毒交给了李某某。(4)证人何某某的证言、现场检测报告书,证实何某某系吸毒人员,其通过何某甲认识的陈鹏,其在2015年6月至2016年8月期间从陈鹏处购买过五、六次冰毒和麻古。第一次是在2015年6月份的一天下午,何某某电话联系陈鹏后在雨城区健康路和中大街交叉路口附近陈鹏家,何某某向陈鹏购买了一袋200元的冰毒。第二次是在2015年7月份的一天晚上,何某某电话联系陈鹏后在雨城区绿洲路里面靠河边的街旁,何某某向陈鹏购买了一袋200元的冰毒和100元的麻古2颗。第三次是2016年3、4月间的一天下午,何某某电话联系陈鹏后在雨城区东大街杨皮匠鞋城边上一个居民大院,何某某向陈鹏购买了一袋200元的冰毒和100元的麻古2颗。第四次是在2016年5、6月的一天晚上,何某某电话联系陈鹏后在朝阳街“夏尔网吧”门口,何某某向陈鹏购买了一袋100元的冰毒。第五次是在2016年6月份的一天晚上,在何某甲家,何某某和何某甲让陈鹏帮找冰毒,后何某某在“新雅州酒店”外面街上从陈鹏手中购买了一袋200元的冰毒。第六次是在2016年8月底的一天,在雨城区沙湾路“兰花酒店”,陈鹏、何某甲、何某某等人一起将一小袋冰毒和4、5颗麻古吸食后,何某某向陈鹏支付了120元。在此之前还有一天晚上,何某甲喊何某某到“兰花酒店”一起吸食麻古和冰毒,何某甲说是刚从陈鹏处买的,还与陈鹏一起将麻古吃完了。陈鹏卖的冰毒具体单价不清楚,麻古是50-60元1个。陈鹏手中有冰毒或麻古就会主动打电话问要不要。何某某向陈鹏购买毒品多数是支付的现金,只有一两次是通过支付宝转账的。何某某知道何某甲也在陈鹏手中购买过毒品。(5)证人何某甲的证言、吸毒人员管控信息,证实何某甲系吸毒人员,其从2016年3月份开始在陈鹏手中购买过4、5次冰毒或麻古,麻古次数要多点。第一次是在8、9月份的一天晚上,陈鹏到何某甲居住的雅州大道中业石油公司办公房二楼与何某甲、何某某一起吸食毒品后,何某某以50元向陈鹏购买了1个麻古。第二次是在几天以后,何某甲联系陈鹏购买麻古后在温州商城暴风网吧里,何某甲向陈鹏购买了2颗麻古,何某甲微信转账100元给陈鹏。第三次是大概8月底,何某甲联系陈鹏后与何某某一起在三合市物资局处,何某甲向陈鹏购买了价值100元的约0.3克冰毒和1颗麻古,钱是通过微信转给陈鹏的。第四次是8月底或9月初,陈鹏在“兰花酒店”用2颗麻古和约0.5克冰毒给何某甲抵了200元借款,陈鹏一起吸食离开后,何某甲又邀约何某某到酒店把冰毒吸食了。第五次是几天后,何某某电话联系何某甲微信转120元给陈鹏买毒品,后在“兰花酒店”,陈鹏拿了4颗半麻古给何某甲,说是给何某某的。陈鹏卖的麻古是50元1颗,冰毒是100元大概0.5克左右。(6)证人张某某的证言,证实张某某通过李某某认识的陈鹏,其在陈鹏处买过两次冰毒。第一次在2015年国庆放假期间的一天晚上,张某某联系陈鹏购买冰毒,后陈鹏让一个男子送到沙湾土地坡饭店对面路上交给张某某,张某某给了男子600元。第二次是2016年夏天的一天中午,在“海伦酒店”张某某喊李某某帮买冰毒,后李某某联系陈鹏,张某某从陈鹏处购买了200元的冰毒。陈鹏告诉过张某某他卖的冰毒是200元1克。9.辨认笔录、辨认照片、辨认照片制作说明,证实张某甲、李某某、任某某、何某某、何某甲、张某某分别对陈鹏的辨认情况,张某某对李某某的辨认,以及陈鹏分别对任某某、李某某、何某某、何某甲、张某某的辨认情况。10.提取笔录、支付宝资金往来照片,证实任某某向陈鹏购买毒品时通过支付宝转账方式向陈鹏支付购毒款项的情况。11.调取证据通知书、1360826****机主信息、通话及短信详单,证实陈鹏使用1360826****电话号码与购毒人员联系进行毒品贩卖的情况。12.提取笔录、微信及短信照片、视频资料,证实从陈鹏使用的手机中提取了陈鹏与购毒人员联系进行毒品贩卖的事实。13.被告人陈鹏的供述及辩解,证实2016年10月23日凌晨1时左右,巡警在雨城区暴风网吧盘查可疑人员时发现陈鹏挎包中有麻古,后被传唤至派出所将搜出的麻古当场称量重8点几克,此麻古是成都一个叫刘某某的拿给陈鹏说是抵借款的。陈鹏拿过冰毒和麻古给任某某、李某某、何某某、阿某某。任某某找陈鹏拿“1+1”(1克冰毒加1颗麻古)次数比较多,只记得大概在被抓前一天中午,任某某给陈鹏短信和电话联系喊找“1+1”,陈鹏找到后开车到“怡馨园”交给任某某,当时秦某某等人在,钱中午转给陈鹏的。当晚在“老乌龟”家,当时任某某也在,记不清是否还拿了一个“1+1”给任某某。陈鹏拿过几次给李某某。大概9、10月份的一天下午,李某某电话联系陈鹏帮找冰毒,当时陈鹏差李某某400或500元钱就帮李某某找了1克(大概0.8或0.9克)冰毒抵了200元,冰毒在青江厂对面的加油站给的李某某。大概是8月左右一天下午,李某某电话联系陈鹏,陈鹏到南郊乡一个叫杨某某处拿了5克冰毒后在李某某家附近给了李某某,当天好像还喊了任某某一起。今年6月左右的一天下午,在阿某某居住的沙湾联通公司下面的石油仓库,阿某某和何某某喊陈鹏帮联系买一些冰毒、麻古,陈鹏联系上在新雅州宾馆的周某某后,从周某某处拿到了100元左右的冰毒和2个麻古在宾馆楼下给了阿某某和何某某,何某某用支付宝转了150元给陈鹏。大概在8、9月份左右,阿某某联系陈鹏要买1个麻古,陈鹏喊到物资局陈某甲家,陈鹏拿1颗麻古给阿某某,阿某某微信转账50元给陈鹏。还有一次也是阿某某电话联系陈鹏帮找冰毒,陈鹏喊到三合市物资局宿舍陈某甲家,后陈某甲拿了1克冰毒和1颗麻古给阿某某,阿某某给了陈某甲200元。大概6月份一天晚上,阿某某电话联系陈鹏帮找1克冰毒,陈鹏找到后给阿某某送到“兰花酒店”。9月12号左右下午,阿某某电话联系帮找2克冰毒,后陈鹏从王某某处拿了冰毒后送到“兰花酒店”给阿某某,阿某某通过微信转了300元给陈鹏。陈鹏记得在自家楼下拿过一次给何某某,但记不到拿了多少给他。今年大概3、4月份在七中转盘对面河边上(区检察院附近),拿1颗麻古给何某某,收50元。大概在夏天的时候又一次在物资局宿舍2楼拿过1颗麻古给何某某,何某某支付宝转50元给陈鹏。今年9月1、2号一天晚上,何某某电话联系陈鹏要麻古,陈鹏从王某某处拿了4颗麻古后在南二路石油公司宿舍陈某乙家楼下分了2颗给何某某,收了何某某现金100元。还有就是在“兰花酒店”,何某某或阿某某电话联系陈鹏买毒品,陈鹏联系卖冰毒、麻古的人送到酒店后再联系何某某和阿某某一起吸食,何某某给了陈鹏100元。大概在8、9月份的一天晚上,李某某联系陈鹏拿冰毒到“海伦酒店”,陈鹏带1克冰毒到酒店后,张某某给了陈鹏200元。本院认为,被告人陈鹏违反国家对毒品的管制法规,非法贩卖毒品甲基苯丙胺19.77克,其行为构成贩卖毒品罪。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全国法院毒品犯罪审判工作座谈会纪要》中关于“贩毒人员被抓获后,对于从其住所、车辆等处查获的毒品,一般均应认定为贩卖的毒品。”的规定,现场查获的麻古8.4克,应认定为被告人陈鹏贩卖毒品的数量。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陈鹏贩卖给李某某和张某某共7克甲基苯丙胺,贩卖给任某某2克甲基苯丙胺、2颗麻古,贩卖给何某某1克甲基苯丙胺、2颗麻古,贩卖给何某甲2颗麻古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被告人陈鹏贩卖给何某甲3克甲基苯丙胺的证据不足,现有证据证实陈鹏贩卖给何某甲甲基苯丙胺的数量为0.8克。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被告人陈鹏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系坦白,可从轻处罚;向多人多次贩卖毒品,可酌情从重处罚。被告人陈鹏提出自己是帮人代购毒品,并非贩卖行为,以及其辩护人提出陈鹏主观上无贩卖毒品的故意,客观上只是帮人代购毒品,主观恶性较小,代购毒品主要用于朋友间吸食,社会影响面小,未从中牟利,不构成贩卖毒品罪,而构成非法持有毒品罪的辩护意见,与审理查明的事实不符,本院不予采纳。辩护人提出陈鹏有自首情节的辩护意见,经查,陈鹏2016年10月23日因吸食毒品被行政拘留十日,在此期间其并未陈述贩卖毒品的犯罪事实。公安机关发现陈鹏有贩卖毒品的犯罪行为后,以陈鹏涉嫌贩卖毒品罪进行立案,并宣布刑事拘留,陈鹏才供述了自己贩卖毒品的事实,不符合自首关于自动投案的构成要件,故其该辩护意见不成立,本院不予采纳。为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第一款、第三款、第七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陈鹏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八年,并处罚金八千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刑期自2016年11月2日起至2024年11月1日止,罚金在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缴纳。)二、现场查获的麻古88颗、小米5手机一部,予以没收。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四川省雅安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 判 长 李 姣人民陪审员 刘年蓉人民陪审员 冯荣康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三日书 记 员 张 惠附《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相关条文:第三百四十七条第一款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无论数量多少,都应当追究刑事责任,予以刑事处罚。第三百四十七条第三款走私、贩卖、运输、制造鸦片二百克以上不满一千克、海洛因或者甲基苯丙胺十克以上不满五十克或者其他毒品数量较大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第三百四十七条第七款对多次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未经处理的,毒品数量累计计算。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第六十四条犯罪分子违法所得的一切财物,应当予以追缴或者责令退赔;对被害人的合法财产,应当及时返还;违禁品和供犯罪所用的本人财物,应当予以没收。没收的财物和罚金,一律上缴国库,不得挪用和自行处理。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