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桂0124民初568号
裁判日期: 2017-05-23
公开日期: 2017-06-16
案件名称
谭力文与马山县古零镇乐平村卢雷经济联合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马山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马山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谭力文,马山县古零镇乐平村卢雷经济联合社
案由
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马山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桂0124民初568号原告:谭力文,男,壮族,1962年7月13日出生,住广西马山县。委托诉讼代理人:蓝贤忠,广西明峻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马山县古零镇乐平村卢雷经济联合社,住址马山县古零镇乐平村卢雷屯。法定代表人:卢英豪,该经济联合社主任。原告谭力文与被告马山县古零镇乐平村卢雷经济联合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4月25日立案。原告于2017年5月2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以尚需调查收集证据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系其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处分自己民事诉讼权利的行为,本院应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谭力文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计50元,由原告谭力文负担。审判员 韦先辉appoint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韦东梅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