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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渝0231执异18号

裁判日期: 2017-05-23

公开日期: 2017-11-02

案件名称

申请人刘朝林胡宇翔与被执行人杨关萍借款合同纠纷案外人异议裁定书

法院

垫江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垫江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胡宇翔,杨光萍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七条

全文

垫江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渝0231执异18号案外人:刘朝林,男,1970年11月5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垫江县。申请执行人:胡宇翔,男,1974年12月4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垫江县。申请执行人:胡宇翔,男,1974年12月4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垫江县。被申请人:杨光萍,女,1977年2月6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垫江县。本院在办理胡宇翔申请执行杨光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案外人刘朝林于2017年5月17日向本院提出书面异议。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该异议进行审查,现已审查终结。案外人刘朝林称,本院在办理胡宇翔申请执行杨光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案外人刘朝林于2017年5月17日向本院提出书面异议。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该异议进行审查,现已审查终结。重庆市垫江县XX镇XX小区X栋X-X号住房(渝20**垫江县不动产权第00073XXXX号)已由申请人购得,要求法院解除查封措施。本院查明,2017年1月29日刘朝林与杨关萍签订了买卖合同,约定将杨关萍所有的重庆市垫江县XX镇XX小区X栋X-X号住房给刘朝林,刘朝林支付了相应价款。2017年2月6日本院做出(2016)渝0231民初3606号民事判决书确认了上述买卖合同有效,被执行人杨关萍在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协助原告刘朝林将房屋所有权证号为渝(2016)垫江县不动产权第00073XXXX号的房屋产权转移登记在原告刘朝林名下。2017年3月7日本院做出(2017)渝0231执458号民事裁定书,冻结了杨关萍所有的重庆市垫江县XX镇XX小区X栋X-X号住房。2017年5月17日,刘朝林向本院提起异议,要求我院解除该房屋的冻结。本院认为,《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执行异议和复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八条金钱债权执行中,买受人对登记在被执行人名下的不动产提出异议,符合下列情形且其权利能够排除执行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一)在人民法院查封之前已签订合法有效的书面买卖合同;(二)在人民法院查封之前已合法占有该不动产;(三)已支付全部价款,或者已按照合同约定支付部分价款且将剩余价款按照人民法院的要求交付执行;(四)非因买受人自身原因未办理过户登记。本院认为,本案的事实符合该条规定,且经人民法院生效判决确认了房屋买卖的合同效力并要求协助过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六十五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执行异议和复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八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中止对杨关萍所有的重庆市垫江县XX镇XX小区X栋X-X号住房的执行。如不服本裁定,认为原判决、裁定错误的,应当依照审判监督程序办理;与原判决、裁定无关的,可以自本裁定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提起诉讼。审判长 李 铸审判员 罗自然审判员 汪 波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廖智磊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