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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黑1181执501号

裁判日期: 2017-05-23

公开日期: 2017-05-24

案件名称

赵丽辉与刘洪国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北安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赵丽辉,刘洪国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黑龙江省北安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黑1181执501号申请执行人:赵丽辉,男,1973年5月2日出生,现住黑龙江省北安市。被执行人:刘洪国,男,1973年10月14日出生,现住黑龙江省哈尔滨市。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赵丽辉与被执行人刘洪国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北安市人民法院(2017)黑1181民初547号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经执行被执行人履行给付20000.00元义务,不足部分申请执行人自动放弃。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北安市人民法院(2017)黑1181民初547号民事调解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员  韩召峰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王傲辉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