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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豫1403民初3331号

裁判日期: 2017-05-23

公开日期: 2017-06-01

案件名称

代千惠与李梅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商丘市睢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商丘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代千惠,李梅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河南省商丘市睢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1403民初3331号原告代千惠,女,汉族,1989年7月21日出生,住商丘市。被告李梅,女,汉族,1974年10月6日出生,住商丘市睢阳区。原告代千惠与被告李梅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代千惠在法律规定的时间内未按期交纳案件受理费。本院认为,原告代千惠在人民法院催交案件受理费规定的期限内没有交纳,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按原告代千惠自动撤诉处理。审判员 张 林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孙雪敏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