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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赣1127民初2号

裁判日期: 2017-05-23

公开日期: 2017-07-28

案件名称

李元勇与洪莹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余干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余干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元勇,洪莹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江西省余干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赣1127民初2号原告:李元勇,男,1977年4月11日出生,汉族,江西省余干县人,住江西省余干县,被告:洪莹,男,40岁,汉族,江西省余干县人,住江西省余干县。原告李元勇诉被告洪莹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1月3日立案受理后,于2017年5月23日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李元勇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李元勇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1050元,减半收取525元,由原告李元勇负担。审 判 长 罗 骁人民陪审员 李 燕人民陪审员 黄 慧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三日书 记 员 程紫玲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