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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川0504民初1518号

裁判日期: 2017-05-23

公开日期: 2017-05-28

案件名称

刘蓉与李雪明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泸州市龙马潭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泸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蓉,李雪明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四川省泸州市龙马潭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川0504民初1518号原告:刘蓉。委托诉讼代理人:雷拥军,四川时代永嘉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李雪明。本院在审理原告刘蓉诉被告李雪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7年5月23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李雪明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刘蓉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刘蓉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300元,本院减半收取1150元,由原告刘蓉负担。审判员 杜 刚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胡泓妙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