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川0504民初1518号
裁判日期: 2017-05-23
公开日期: 2017-05-28
案件名称
刘蓉与李雪明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泸州市龙马潭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泸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蓉,李雪明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四川省泸州市龙马潭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川0504民初1518号原告:刘蓉。委托诉讼代理人:雷拥军,四川时代永嘉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李雪明。本院在审理原告刘蓉诉被告李雪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7年5月23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李雪明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刘蓉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刘蓉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300元,本院减半收取1150元,由原告刘蓉负担。审判员 杜 刚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胡泓妙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