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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鲁09民辖终96号

裁判日期: 2017-05-23

公开日期: 2017-06-12

案件名称

国网山西送变电工程公司、国网山西送变电工程公司钢结构分公司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山东省泰安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山东省泰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国网山西送变电工程公司,国网山西送变电工程公司钢结构分公司,泰安市安合贸易有限公司

案由

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第一百七十五条

全文

山东省泰安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09民辖终96号上诉人(原审被告):国网山西送变电工程公司,住所地山西省太原市并州南路96号。法定代表人:纪建民,总经理。上诉人(原审被告):国网山西送变电工程公司钢结构分公司,住所地山西省太原市亲贤北街59号。负责人:高英勇。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泰安市安合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泰山钢材大市场。法定代表人:刘衍国,总经理。上诉人国网山西送变电工程公司、国网山西送变电工程公司钢结构分公司因与被上诉人泰安市安合贸易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山东省泰安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2016)鲁0991民初483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国网山西送变电工程公司、国网山西送变电工程公司钢结构分公司于2017年5月18日向本院书面申请撤回上诉。本院认为,上诉人国网山西送变电工程公司、国网山西送变电工程公司钢结构分公司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上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第一百七十五条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国网山西送变电工程公司、国网山西送变电工程公司钢结构分公司撤回上诉。一审裁定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裴晓东审判员  王 华审判员  唐 娜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马 川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