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鄂0322民初671号
裁判日期: 2017-05-23
公开日期: 2017-06-13
案件名称
尚正毅与徐香玲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郧西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郧西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尚正毅,徐香玲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湖北省郧西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鄂0322民初671号原告:尚正毅,男,生于1967年3月4日,汉族,湖北省郧西县人,居民。被告:徐香玲,女,生于1978年5月10日,汉族,湖北省郧西县人,居民。原告尚正毅诉被告徐香玲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2日立案。原告尚正毅于2017年5月2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尚正毅申请撤诉是其处分自己诉权的一种真实意思表示,且合法、自愿,不违反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尚正毅撤诉。案件受理费550元,减半收取计275元,由尚正毅负担。审判员 张正军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谭翠云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