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冀1102执1033号
裁判日期: 2017-05-23
公开日期: 2017-06-13
案件名称
黄林敏、衡水海江压滤机集团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衡水市桃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衡水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黄林敏,衡水海江压滤机集团有限公司,衡水亿邦涂料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衡水市桃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冀1102执1033号申请执行人黄林敏,男,1963年8月1日出生,汉族,现住衡水市桃城区。被执行人衡水海江压滤机集团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秦海江,董事长。被执行人衡水亿邦涂料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张云华,公司经理。黄林敏申请执行衡水海江压滤机集团有限公司、衡水亿邦涂料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衡水市桃城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5)衡桃北民二初字第43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于2017年5月3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依法对被执行人名下财产进行了查询。经查询,被执行人暂无其他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又提供不出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财产,且书面同意该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衡水市桃城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5)衡桃北民二初字第43号民事调解书的本次执行程序。在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刘荣华审判员 孙新卷审判员 林怀东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杜 淼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