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苏0282民初3539号
裁判日期: 2017-05-23
公开日期: 2018-01-10
案件名称
余有明、钟世贵等与孙成磊、上海登冠物流有限公司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宜兴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宜兴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余有明,钟世贵,欧永华,欧洁,欧志军,孙成磊,上海登冠物流有限公司,天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张凯,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堰桥支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江苏省宜兴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苏0282民初3539号原告:余有明(系余淑仁父亲),1947年4月23日出生,,汉族,住贵州省毕节市。原告:钟世贵(系余淑仁母亲),1945年8月6日出生,,汉族,住贵州省毕节市。原告:欧永华(系余淑仁丈夫),1957年12月12日出生,,汉族,住江苏省宜兴市。原告:欧洁(系余淑仁女儿),1985年7月21日出生,,汉族,住江苏省宜兴市。原告:欧志军(系余淑仁儿子),1996年4月21日出生,,汉族,住江苏省宜兴市。委托诉讼代理人:吴解平(受余有明、钟世贵、欧永华、欧洁、欧志军共同特别授权委托),宜兴市东山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孙成磊,男,1976年9月5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寿县。委托诉讼代理人:吴兴超(受孙成磊特别授权委托),江苏菱方圆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上海登冠物流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物流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宝山区蕴川路5475号1779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10113771809190L。法定代表人:刘华永,物流公司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汪明敏(受物流公司特别授权委托),物流公司员工。被告:天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以下简称天安保险公司),住所地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浦东大道2000号7-8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100007956754060。负责人:周敏,天安保险公司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黄江峰(受天安保险公司特别授权委托),天安保险公司员工。被告:张凯,男,1988年2月28日出生,,汉族,住江苏省无锡市滨湖区。委托诉讼代理人:仇欣(受张凯特别授权委托),宜兴市大浦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堰桥支公司(以下简称平安保险公司),住所地江苏省无锡市惠山大道108号4-1109、4-1111,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200695469517W。负责人:陈德海,平安保险公司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王磊君、万菁(受平安保险公司特别授权委托),江苏崇宁(宜兴)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余有明、钟世贵、欧永华、欧洁、欧志军与被告孙成磊、物流公司、天安保险公司、张凯、平安保险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4月18日立案,原告余有明、钟世贵、欧永华、欧洁、欧志军于2017年5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余有明、钟世贵、欧永华、欧洁、欧志军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余有明、钟世贵、欧永华、欧洁、欧志军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400元,由余友明负担。审 判 员 储哲君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三日法官助理 柳 杰书 记 员 扶廷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