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苏0707民初3248号
裁判日期: 2017-05-23
公开日期: 2017-06-27
案件名称
3248王瑞站与闫徐伦劳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连云港市赣榆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连云港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瑞站,闫徐伦
案由
劳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连云港市赣榆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苏0707民初3248号原告:王瑞站,男,1971年4月9日出生,汉族,居民,住连云港市赣榆区柘汪镇甘县。委托诉讼代理人:丁元和,连云港市赣榆区柘汪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闫徐伦,男,1985年4月15日出生,汉族,居民,住连云港市赣榆区。原告王瑞站与被告闫徐伦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4月11日立案受理。原告王瑞站于2017年5月23日向本院提出申请,申请撤回对被告闫徐伦的起诉。本院认为,在本案诉讼期间,原告提出撤回对被告起诉的申请,系原告真实意思表示,且不违反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本院依法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瑞站撤回对被告闫徐伦的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王瑞站承担。代理审判员 方 圆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三日书 记 员 张宸铭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