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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鲁0281民初4955号

裁判日期: 2017-05-23

公开日期: 2017-05-27

案件名称

孙秀兰与陈经先、梁金霞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胶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胶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孙秀兰,陈经先,梁金霞

案由

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东省胶州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0281民初4955号原告孙秀兰,女,汉族,住胶州市。被告陈经先,男,汉族,住胶州市。被告梁金霞,女,汉族,住胶州市。原告孙秀兰与被告陈经先、梁金霞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19日立案,原告于2017年5月23日向本院申请将诉讼请求变更至10000元,并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自愿撤回起诉,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其诉讼权利的合法处分,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孙秀兰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姜宝刚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张正功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