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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皖1621民初541号

裁判日期: 2017-05-23

公开日期: 2017-06-13

案件名称

邵君与李亮、杨文武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涡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涡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邵君,李亮,杨文武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安徽省涡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皖1621民初541号原告:邵君,女,1967年1月10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蚌埠市怀远县。委托诉讼代理人:高新灵,安徽永恒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张俊龙,安徽永恒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被告:李亮,男,1968年12月6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涡阳县。被告:杨文武,男,1971年8月27日出生,住涡阳县。原告邵君诉被告李亮、杨文武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于2017年5月2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邵君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4822元,减半收取2411元,经院长批准免交。审 判 长  张 亚审 判 员  李悦超人民陪审员  张 红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三日书 记 员  郝韶阳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