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渝0105民初9679号
裁判日期: 2017-05-23
公开日期: 2017-08-29
案件名称
重庆嘉达信商务信息咨询有限公司与钟兴楷追偿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江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重庆嘉达信商务信息咨询有限公司,钟兴楷
案由
追偿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
全文
重庆市江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渝0105民初9679号原告:重庆嘉达信商务信息咨询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江北区西环路8号B幢9-2、9-3、9-3A、9-5。法定代表人:王超,该公司执行董事。委托诉讼代理人:李婷婷,女,1991年8月8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渠县,系该公司员工。被告:钟兴楷,男,1971年6月24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巴南区。本院在审理原告重庆嘉达信商务信息咨询有限公司与被告钟兴楷追偿权纠纷一案中,因原告重庆嘉达信商务信息咨询有限公司未在本院指定的期限内预交诉讼费,亦未提交缓、减、免交诉讼费的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审判员 潘渝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马佳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