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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鲁0785民初1761号

裁判日期: 2017-05-23

公开日期: 2018-09-21

案件名称

王瑞波与柳桂尚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调解书

法院

高密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高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瑞波,柳桂尚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山东省高密市人民法院民 事 调 解 书(2017)鲁0785民初1761号原告:王瑞波,男,1965年9月6日出生,汉族,居民,住高密市。被告:柳桂尚,男,1971年10月4日出生,汉族,居民,住高密市。原告王瑞波与被告柳桂尚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23日受理后,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建立健全诉讼与非诉讼相衔接的矛盾纠纷解决机制的若干意见〉》第15条的规定,委托高密市人民调解委员会进行了调解。原告诉称,被告自2007年起因资金不足,从原告处赊鸡饲料,欠原告饲料款30812元及利息2140元,共计32952元未付,有被告签字欠条为证。被告于2010年6月30日还款2500元,于2011年4月27日还款3000元,尚欠27452元,原告多次向被告催要未果。被告辩称,欠款属实,请求延期履行。双方当事人确认的案件事实为:被告多次从原告处购买鸡饲料,欠原告鸡饲料款30812元,利息2140元,共计32952元。被告已于2010年6月30日还款2500元,于2011年4月27日还款3000元,尚欠27452元未付,原告多次向被告催要未果,现诉至本院。经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一、被告欠原告鸡饲料款27452元,原告自愿放弃452元,剩余欠款27000元,于2017年7月30日前还款10000元,于2018年7月30日前还款10000元,剩余欠款7000元于2018年12月30日前全部付清;二、若被告不按期还款,原告有权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三、双方无其他争执。经本院审判员张跃平审查,上述协议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双方当事人一致同意本调解协议自双方在调解协议上签名或捺印后即具有法律效力。案件受理费486元,减半收取243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张跃平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訾 然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