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苏0706执472号
裁判日期: 2017-05-23
公开日期: 2017-08-11
案件名称
颜亮士与连云港白龙涧农业开发有限公司、杨欣然等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连云港市海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连云港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颜亮士,连云港白龙涧农业开发有限公司,杨欣然,江苏都捷体育健身服务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连云港市海州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苏0706执472号申请执行人颜亮士,男,1976年5月23日生,汉族,住连云港市海州区。被执行人连云港白龙涧农业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连云港经济技术开发区朝阳林场。法定代表人杨欣然,该公司董事长。被执行人杨欣然,男,1993年1月7日生,汉族,住连云港市海州区。被执行人江苏都捷体育健身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连云港市开发区朝阳街道向阳大街213号。法定代表人董福岗,该公司经理。申请执行人颜亮士与被执行人连云港白龙涧农业开发有限公司、杨欣然、江苏都捷体育健身服务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申请执行人依据本院作出的(2016)苏0706民初7443号民事判决书,于2017年2月7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申请人向本院申请撤回执行申请,本院予以准许,本案应予以终结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7)苏0706执472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审 判 长 刘兴超审 判 员 乔爱民代理审判员 展 昊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三日书 记 员 史竹民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