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0114民初10179号
裁判日期: 2017-05-23
公开日期: 2017-08-01
案件名称
闫琪与北京灿睿商贸有限公司、北京国泰平安百货有限公司昌平店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北京市昌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闫琪,北京国泰平安百货有限公司昌平店,北京灿睿商贸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北京市昌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0114民初10179号原告:闫琪,女,1995年3月6日出生,汉族。被告:北京国泰平安百货有限公司昌平店,住所地北京市昌平区府学路甲24号负责人:臧俊英,经理。被告:北京灿睿商贸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丰台区卢沟桥南里甲2号院3号楼二层2087室。法定代表人:陈荣。本院在审理原告闫琪与被告北京国泰平安百货有限公司昌平店、北京灿睿商贸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案件中,原告闫琪于2017年5月2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的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闫琪申请撤回对被告北京国泰平安百货有限公司昌平店、���京灿睿商贸有限公司的起诉不违反法律规定,有权自由处分己方诉权,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闫琪撤回起诉。审判员 潘幼亭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王龙宇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