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辽0181民初2084号
裁判日期: 2017-05-23
公开日期: 2017-06-26
案件名称
沈阳格林华怡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与吴志江、李静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新民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新民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沈阳格林华怡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吴志江,李静
案由
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新民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辽0181民初2084号原告:沈阳格林华怡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沈阳市于洪区。法定代表人:张文财,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鞠冬,女,汉族,1976年4月23日出生,该公司工作人员,住址沈阳市大东区。被告:吴志江,男,满族,1974年10月17日出生,住址辽宁省新民市。被告:李静,女,汉族,1976年6月4日出生,住址辽宁省新民市。原告沈阳格林华怡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诉被告吴志江、李静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一案中,本院于2017年5月12日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唐晓丽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沈阳格林华怡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于2017年5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自愿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沈阳格林华怡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41元,减半收取170.5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唐晓丽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王海滨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