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豫1102执534号
裁判日期: 2017-05-23
公开日期: 2017-06-27
案件名称
李慧与郭笑丽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执行通知书
法院
漯河市源汇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漯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漯河市源汇区人民法院执 行 通 知 书(2017)豫1102执534号李慧:你与郭笑丽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源汇区人民法院于2017年5月10日作出的(2017)豫1102民初1412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郭笑丽于2017年5月17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17年5月17日依法立案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五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24条的规定,责令你在本通知书送达之日起七日内履行下列义务:(1)按(2017)豫1102民初1412号民事调解书确定的义务履行;(2)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3)负担案件诉讼费1150元,其他诉讼费用1020元,申请执行费1760.00元。特此通知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三日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