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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陕0112执2247-1号

裁判日期: 2017-05-23

公开日期: 2017-06-26

案件名称

尚春亮、张敏英与陕西聚安实业有限公司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一案的一审执行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未央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尚春亮,张敏英,陕西聚安实业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二百五十八条

全文

西安市未央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陕0112执2247-1号申请执行人尚春亮,男,1984年4月29日生,汉族。申请执行人张敏英,女,1984年1月30日生,汉族。被执行人陕西聚安实业有限公司。本院在执行尚春亮、张敏英与陕西聚安实业有限公司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一案,申请执行人尚春亮、张敏英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2016)陕0112民初7470号民事判决于2017年5月9日向本本院申请执行,执行的标的为4250.73元,本院依法受理。执行中,已执行回案款4250元并发还给申请执行人尚春亮、张敏英,剩余0.73元申请执行人表示放弃,本案执行费50元被执行人陕西聚安实业有限公司已交纳。本案执行终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第二百五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6)陕0112民初9809号民事判决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叶军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郑萍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