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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浙0305执37号

裁判日期: 2017-05-23

公开日期: 2018-07-17

案件名称

陈清杰、庄振华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洞头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洞头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陈清杰,庄振华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温州市洞头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浙0305执37号申请执行人陈清杰,男,1963年12月5日出生,汉族,住洞头区。被执行人庄振华,男,1962年9月4日出生,汉族,住洞头区。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陈清杰与被执行人庄振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3)温洞商初字第64号民事调解书,经申请执行人陈清杰的申请,于2017年1月11日立案执行,执行标的16万元。在执行过程中,本院调查了被执行人庄振华名下的银行存款、房产、土地、工商、车辆权属等登记情况。被执行人庄振华在金融机构仅有少量存款。被执行人庄振华名下无房地产登记信息、无车辆登记信息、无工商股权登记信息。除此外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财产。截止2017年5月23日,被执行人庄振华尚欠申请执行人16万元。申请执行人对上述执行情况无异议。据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使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倪 新 克审 判 员 陈 斌 斌代审判员 章  渊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三日书 记 员 :柯昌荣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