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津01民终3911号
裁判日期: 2017-05-23
公开日期: 2017-08-31
案件名称
天津市津东房地产投资开发集团有限公司、天津合生珠江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娱乐服务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天津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天津市津东房地产投资开发集团有限公司,天津合生珠江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案由
娱乐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八十一条,第一百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天津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津01民终3911号申请人:天津市津东房地产投资开发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市东丽区华亭道8号。法定代表人:徐树山,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李桂娟,北京市中银律师事务所律师。被申请人:天津合生珠江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市宝坻区京津温泉城珠江南路1号。法定代表人:李军,总经理。担保人:天津市津东房地产投资开发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市东丽区华亭道8号。法定代表人:徐树山,总经理。天津市津东房地产投资开发集团有限公司与天津合生珠江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娱乐服务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于2017年4月26日向本院申请保全证据,请求保全天津合生珠江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财务资料及高尔夫会籍合同档案信息资料,并以天津市津东房地产投资开发集团有限公司所有的位于天津市河北区米兰公寓7门的房地产提供担保。本院经审查认为,在证据可能灭失或者以后难以取得的情况下,当事人可以在诉讼过程中向人民法院申请保全证据。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八十一条第一款、第三款,第一百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四项规定,裁定如下:一、查封担保人天津市津东房地产投资开发集团有限公司所有的位于天津市米兰公寓7门的房地产;二、对被申请人天津合生珠江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财务资料及高尔夫会籍合同档案信息资料等与本案相关证据予以保全。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 判 长 张 炜审 判 员 李 权代理审判员 赵永华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三日书 记 员 刘 文附:本裁判文书所依据法律规定的具体条文:1、《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八十一条第一款、第三款:在证据可能灭失或者以后难以取得的情况下,当事人可以在诉讼过程中向人民法院申请保全证据,人民法院也可以主动采取保全措施。……证据保全的其他程序,参照适用本法第九章保全的有关规定。2、《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款:人民法院对于可能因当事人一方的行为或者其他原因,使判决难以执行或者造成当事人其他损害的案件,根据对方当事人的申请,可以裁定对其财产进行保全、责令其作出一定行为或者禁止其作出一定行为;当事人没有提出申请的,人民法院在必要时也可以裁定采取保全措施。……3、《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四项: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四)保全和先予执行;……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