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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渝04民辖63号

裁判日期: 2017-05-23

公开日期: 2017-08-09

案件名称

彭洪恩与重庆市彭水县均琪节能建材有限公司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第四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彭洪恩,重庆市彭水县均琪节能建材有限公司,廖胜刚

案由

追索劳动报酬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七条

全文

重庆市第四中级人民法院& # x B ; 民 事 裁 定 书(2017)渝04民辖63号原告:彭洪恩,男,1954年6月13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彭水苗族土家族自治县。被告:重庆市彭水县均琪节能建材有限公司,住重庆市彭水苗族土家族自治县。法定代表人:李宏伟,该公司执行董事。第三人:廖胜刚,男,1958年9月23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彭水苗族土家族自治县。原告彭洪恩与被告重庆市彭水县均琪节能建材有限公司、第三人廖胜刚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案,彭水苗族土家族自治县人民法院于2017年5月11日立案。原告彭洪恩诉称,被告重庆市彭水县均琪节能建材有限公司在重庆市彭水苗族土家族自治县汉葭街道卢渡湖村建有一个泡沫砖厂,原告于2014年5月被聘为该厂职工,约定月工资为2400元,后因被告生产经营发生困难,原告与被告协议解除劳动关系,经结算被告尚欠原告工资9836元,并由被告的管理人员廖胜刚于2016年6月4日给原告出具了欠条一张,后经原告多次催收未果,原告遂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判决:被告重庆市彭水县均琪节能建材有限公司立即向原告彭洪恩支付拖欠的工资9836元,并由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用。彭水苗族土家族自治县人民法院经审查认为,因本案第三人廖胜刚系彭水苗族土家族自治县人民法院工作人员廖伟的近亲属,该院不便审理本案,不能行使管辖权,请求将本案移送其他法院审理。本院认为,因本案第三人廖胜刚系彭水苗族土家族自治县人民法院工作人员廖伟的近亲属,为了保证案件公平公正审理,避免当事人的合理怀疑,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七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本案由重庆市黔江区人民法院审理。本裁定一经作出即生效。审判长  何洪波审判员  冉XX审判员  郑 斌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喻 雷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