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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鲁0214民初2383号

裁判日期: 2017-05-23

公开日期: 2017-06-20

案件名称

交运集团青岛温馨巴士有限公司与王开龙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青岛市城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青岛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交运集团青岛温馨巴士有限公司,王开龙

案由

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青岛市城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0214民初2383号原告:交运集团青岛温馨巴士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王润杰委托诉讼代理人:林杰。被告:王开龙原告交运集团青岛温馨巴士有限公司与被告王开龙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3月22日立案。原告交运集团青岛温馨巴士有限公司于2017年5月2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自愿撤回起诉,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诉讼权利所作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交运集团青岛温馨巴士有限公司撤诉。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50元,由原告承担。审判员  衣鹏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张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