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豫0183执1920号
裁判日期: 2017-05-23
公开日期: 2017-05-27
案件名称
巩春斋诉郑州金源特变电气有限公司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新密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新密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巩春斋,郑州金源特变电气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二百三十六条,第二百四十条
全文
河南省新密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豫0183执1920号申请执行人:巩春斋,男,汉族。被执行人:郑州金源特变电气有限公司。巩春斋诉郑州金源特变电气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7)豫0183民初221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由于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调解书所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二百三十六条第二款、第二百四十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一、责令被执行人郑州金源特变电气有限公司履行(2017)豫0183民初221号民事调解书所确定的义务。二、冻结、划拨被执行人郑州金源特变电气有限公司银行存款10000元或查封、扣押、扣留、提取其同等价值的财产或收入。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员 王冠甫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马伟峰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