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粤0112执4080-4081号
裁判日期: 2017-05-23
公开日期: 2017-07-01
案件名称
陈敏健与吴春香、丁健灵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广州市黄埔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陈敏健,吴春香,丁健灵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广东省广州市黄埔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粤0112执4080-4081号申请执行人:陈敏健,女,1973年6月13日出生,汉族,住所地广州市海珠区。被执行人:吴春香,女,1965年3月2日出生,汉族,住所地广东省广州市黄埔区。被执行人:丁健灵,男,1964年11月6日出生,汉族,住所地广东省广州市黄埔区。关于陈敏健申请执行吴春香、丁健灵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6)粤0112民初2780-2781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依据上述生效判决书,被告吴春香、丁健灵应向原告陈敏健偿还借款本金1千万元及其利息,由于被告吴春香、丁健灵未自觉履行上述判决书确定的义务,权利人陈敏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现本院已于2016年12月13日以(2016)粤0112执4080-4081号案立案执行。执行期间,本院于2016年12月19日向被执行人吴春香、丁健灵发送了《执行通知书》和《报告财产令》,责令其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未自动履行。经本院向有关金融机构,房地产管理机关、车辆登记机关等调查,本院于2017年4月24日扣划了被执行人吴春香名下银行存款88304.08元。本院亦查明被执行人名下房产情况较为复杂,暂无法执行,待有执行条件时本院将依法恢复本案执行程序。除前述财产外,暂未发现被执行人吴春香、丁健灵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本院认为在被执行人名下无实际财产可供执行的情况下,本案暂不具备继续执行的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与《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6)粤0112执4080-4081号案本次执行程序。若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或财产线索的,申请执行人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彭建军审判员 刘学洁审判员 刘 鑫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张壹贺 来源:百度“”